公告
胡镇槟:本院受理原告殷英诉被告胡镇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宏武: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吴荣副食经营部诉被告陈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80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祎:本院受理原告郭冰诉被告周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87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300号
谢同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长今衣族服装店与被告谢同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30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470号
周奇杰、李金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长今衣族服装店与被告周奇杰、李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47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可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胡姣荣服饰商行诉被告周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7807号
熊友葳:本院受理原告邵瑞欣与被告熊友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780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卓瑞芬服饰经营部诉被告胡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齐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诉被告李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88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7657号
王燕: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中民汇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燕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765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335号
刘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刘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33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486号
李雄:本院受理原告兰梓晗与被告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48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国良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国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伟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3年1月7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伟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5)鲁0116民初512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军、亓振利(曾用名:亓振莲)、王瑞玲:本院受理原告亓克诉你们(2025)鲁0116民初52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监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牛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孟凡学: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丰乐康复合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675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鄂0582执533号
王马良: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华阳汽车修理厂与被执行人王马良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送达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拟对案涉晋LR0097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处置,将王马良所有的登记在山西德天润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红岩牌晋LR0097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评估。承办人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随机摇号确定了评估机构(首选:湖北赛因特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备选1:宜昌红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备选2:湖北长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并于2024年10月28日勘验现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院进行下列诉讼活动:1、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领取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和限期异议通知书。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评估结论为:委托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柒佰肆拾元整(¥17,740.00元);2、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领取正式评估报告。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公告
涂书文: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5161号原告涂瑾瑜与被告涂书文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5年7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董泽梦: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4692号原告余先乐与被告董泽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谭元:本院受理原告徐忠友诉被告谭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449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江夏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小星: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兵诉被告李小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412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江夏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琳: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刘琳、广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鼎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东阳市康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2102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江夏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宏泽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吴秀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威众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宏泽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吴秀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4435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佩:本院受理原告罗绪祥诉被告陈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请:1.依法确认该房屋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登记办证手续)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杜军与被告蔡昌华、侯文光、王守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2687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杜军申请追加韩海燕为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豪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胜诉被告湖北豪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胜与湖北豪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19日的《“万豪·世纪天街”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编号:夏160377554)于2025年4月25日解除。二、湖北豪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胜支付租金98639.12元。三、湖北豪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胜支付违约金16903.29元。四、驳回吴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湖北豪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湖北豪信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金铭: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韬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建国、金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缺席裁定如下:一、金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韬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当期一年期LPR的1.5倍,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盛建国对金铭前述判项一所负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金铭、盛建国负担。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辉:本院受理原告肖奇诉被告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暂计算32500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从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止计1500元;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2月7日至2025年4月6日计26个月31000元,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汉为巴特体育赛事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乐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武汉汉为巴特体育赛事运营有限公司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19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7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颜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被告颜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婉奕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婉奕图书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38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倩倩,武汉维思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万林与被告王倩倩、第三人武汉维思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孝德天下(湖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肖盛莲与孝德天下(湖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694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秦月诉武汉艺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奇峰:本院受理陈剑诉李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亚迪家具有限公司,张亚迪:本院受理原告宋欣与被告武汉市亚迪家具有限公司,张亚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黑龙江省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均平:本院受理原告罗正贵诉被告黑龙江省远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伊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均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87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7月18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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