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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7日法院公告

2025年05月27日 16:33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郭朝贤:本院受理原告湛国明诉被告郭朝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范文: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科旺建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58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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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施晓翠: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独霸服装经营部诉被告施晓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69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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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程宇航:本院受理原告刘树诉被告程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71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严然: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45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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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冯常桂: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勇程宏百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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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刘伟、候艳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凯丽布行与被告刘伟、候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4257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425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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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吉祥鸟制衣厂、袁遂义、范国秀: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振飞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吉祥鸟制衣厂、袁遂义、范国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3903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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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欣尚悦服装店、万为标、关红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龙彪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欣尚悦服装店、万为标、关红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372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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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韩远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韩远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152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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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喻红竟、曾丹凤:本院受理原告天津滨海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喻红竟、曾丹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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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2451号

  胡志亮: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昊天纺织商行与被告胡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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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2260号

  张杰:本院受理原告项诗行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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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2466号

  刘艮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喻少君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刘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魏倩:本院受理原告郭唯与被告魏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2807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建达鸿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领先康体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建达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文涛、刘怀美、孙瑞萍:本院受理原告黄江超、高雪莲与被告刘文涛、刘怀美、孙瑞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舒妮梅:本院受理原告周武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3782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肖德云:本院受理原告李凤霞与被告肖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3136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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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杨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柳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5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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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李先奇: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永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355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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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左爱军(42900419700213113X)、彭先娥(429004196907151149)、左国辉(429004199311074334):本院受理原告吴远福、冯端云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左国辉、左爱军、彭先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远福、冯端云货款156921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56921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755.50元、财产保全费1365.28元,均由被告左国辉、左爱军、彭先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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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亮:本院受理原告张迎兵与被告谢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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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盈(湖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阳阳诉中盈(湖北)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491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8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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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优米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山啟礼诉武汉市优米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39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4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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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楚湘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叔嫄、朱婷、武汉市洪山区湘里湘亲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武汉金康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楚湘愿景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财与被告武汉楚湘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叔嫄、朱婷、武汉市洪山区湘里湘亲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武汉金康文旅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楚湘愿景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628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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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嘉都文具店:本院受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嘉都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37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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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燚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佳思诉被告河北燚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63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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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诚:本院受理原告刘兵诉被告李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20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7月15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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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星禾璀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殷雷、吴玲玲诉武汉星禾璀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4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9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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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富生、涂博文、李虎、潘爱桥、何兴安:本院受理原告饶生峰与被告凌富生、涂博文、李虎、潘爱桥、何兴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528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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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山永北服装厂:本院受理原告孙晓慧与被告武汉摩圣缇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通山永北服装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32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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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夏峻翊: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峻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31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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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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