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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查看高管邮件被辞退 法院: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10月10日 12:36 来源:中新网北京

  中新网北京新闻10月10日电 (陈杭 纪艳琼 唐静静)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二审在补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张某于2002年1月入职A公司,担任运营维护部高级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6日A公司以张某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向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庭审中,A公司主张张某负责公司所有邮箱的注册工作,2020年7月15日公司人力部门负责人发现发送给公司总裁的邮件同时向B邮箱地址发送,后经调查该邮箱为张某私自设置,目的为盗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邮件。A公司表示其已进行报案,2020年9月4日公安机关已立案。张某一审庭审中否认其曾转发相关邮件。

  二审中,A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法院依申请调取该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多次承认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系因担心被辞退而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且仅查阅了与自身有关的邮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A公司以张某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而根据法院调取的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作的询问笔录可知,张某承认其曾利用其工作职权擅自对A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其查看,张某的该行为违反了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故A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张某辩称其擅自转发邮件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且A公司授予其权限表明A公司知晓并认可其在工作中不可避免会接触到邮件,因此A公司以张某窃取公司机密文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可知,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其中,职业道德是劳动者职业活动的行为规范,也是基本的道德要求。张某虽被赋予管理A公司邮箱的权限,但其未经公司同意且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自己查阅,无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论其是否查看或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该行为本身显然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故二审改判A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完)

编辑: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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