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涛:本院受理原告熊忠涛起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尤卡服饰商行(个体工商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474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451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龙振凯、徐荣秀、武汉锦御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467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盛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月姣与被告武汉盛佳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4民初70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柱:本院受理原告周尚模与被告周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14民初5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小双:本院受理原告凡斌与被告杨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14民初6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义务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万建堤、郭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文生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建堤、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9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万建堤、郭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文生泰物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000000元、利息9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3%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000元,由万建堤、郭凤负担。公告费400元,由万建堤、郭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裕禾食品有限公司、刘峰、刘沙: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百味佳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裕禾食品有限公司、刘峰、刘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1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青檬体育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琴诉被告武汉青檬体育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娜美容美甲店(个体工商户)、武汉宝莎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文静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宝娜美容美甲店(个体工商户)、武汉宝莎美容美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0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宜春中冶天工秀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亿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宜春中冶天工秀江置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603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雅乐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华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21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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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学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学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849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1日09:3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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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全志、武汉华创东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顺喜与被告华全志、武汉华创东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740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1日15: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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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娟: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天顺与被告舒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807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1日15:3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弘蒙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瞿津津:本院受理的原告德州市极锋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弘蒙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瞿津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743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2日09:3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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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庚: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895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2日15:3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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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笃志必成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子杰与被告广州笃志必成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92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1日10: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奇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平与被告武汉奇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904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1日16: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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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汽车美容店、朱成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恒顺通汽车配件商行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众诚汽车美容店、朱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933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2日10: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章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浩骏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章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496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7年01月12日16: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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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柏丽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占鹏与被告武汉柏丽芮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728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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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虹景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俊贤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武汉虹景华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600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1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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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亚蓝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旭昌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亚蓝太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14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思琦:本院受理原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思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836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静素进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静素进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15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渝景浩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绿所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渝景浩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04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2月22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张义清与被告张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898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侯礼柱: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波与被告侯礼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8869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汪森林:本院受理原告涂珍红与被告汪森林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884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12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志华:本院受理李金武诉彭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6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金武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志华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鲁0782执4088号
郭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培乐与被执行人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40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6)鲁0782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陕西百味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诸城市沁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百味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百味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诸城市沁海机械有限公司3253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计3090元,财产保全费2147元,共计5237元,由被告陕西百味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旭东、伍红丽、贵阳经开融创黔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义瑜: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诉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黔0103民初20243、20241、202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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