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黄刚:本院受理原告魏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30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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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汤盛温泉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锡、刘光耀、张白妞、湖北金汤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均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21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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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相军、叶远清、程雄:本院受理原告谢俊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46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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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津津、许宽:本院受理原告王长根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143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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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11617号
王成、黄自梅: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金山布行诉被告王成,黄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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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红平:本院受理原告邹景真起诉被告江红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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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三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聚嘉鑫大纺织品商行起诉被告胡三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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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双:本院受理原告凡斌与被告杨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634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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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壮:本院受理原告莫涛与被告陈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莫涛偿还借款本金106043.2元及利息(以106043.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莫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6元,由莫涛负担96元,陈壮负担2700元。公告费400元,由陈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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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红了火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褚国建与被告武汉红了火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823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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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兰肴图书店(个人独资)、郑俊兰:本院受理原告万唯原创文化传播(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兰肴图书店(个人独资)、郑俊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知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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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赵明远: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磨铁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澄远图书店(个人独资)、赵明远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知民初28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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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娜美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原告曼孜热木·于素甫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娜美信息咨询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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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世纪联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合盛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启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朵勒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世纪联宇商贸有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合盛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鑫启点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759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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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岸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丹与被告吴岸兵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王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新成:本院受理原告张三玉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615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张三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湖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褚文强、董家静: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褚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兵支付货款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的标准,自202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褚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兵支付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25%的标准,自2023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林志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075元,由被告湖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褚文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南京倍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叶航逍: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盛世锦添服装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叶航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盛世锦添服装厂支付货款28884元;二、被告叶航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盛世锦添服装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88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的标准,自202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仙桃市盛世锦添服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1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22.10元,由被告叶航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春龙:本院受理许兵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45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兵兵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许兵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4.68元,由原告许兵兵负担104.50元,被告黄春龙负担4500.1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春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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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新、谢红梅:本院受理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李中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9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肖建新、谢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7262.3元及罚息(截至2026年4月7日的罚息为27970.95元,剩余罚息以14726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2%的标准,自2026年4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肖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165元及罚息(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2%的标准,自202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肖建新、谢红梅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肖建新、谢红梅提供抵押的位于仙桃市通海口镇海口大道南侧裕波桂苑2号楼2单元403室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21)仙桃市不动产证明第001813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中将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7.97元,由被告肖建新、谢红梅、李中将负担3782.23元,被告肖建新负担305.74元;公告费550元,由被告肖建新、谢红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念斌: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孙兆荣申请执行李念斌、张涛、王光荣、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淑君、孙黎明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313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东兴源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莱芜万兴果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与山东东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王端生、聂翠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116执恢422号,莱芜万兴果菜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拍卖你名下43个商标使用权及1项专利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保留价通知书、山东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姜智慧:原告李光润与被告姜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智慧偿付原告李光润货款11145元及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述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光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元,财产保全费155元,合计293元,由被告姜智慧负担242元,由原告李光润负担51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姜智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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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龙、诸城市庄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爱龙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祥龙偿付原告杨爱龙欠款215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孟祥龙偿付原告杨爱龙自2026年5月11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杨爱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财产保全费235元,共计573元,由被告孟祥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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