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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法院公告

2026年07月29日 18:33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湖北盈共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伟达致仁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严雄服装店起诉被告陈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振: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中捷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李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美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西铂莱恩卫浴销售中心起诉被告武汉美家尚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先智: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军与被告吴先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14民初533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唐永桂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4民初53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欢:本院受理原告程双涛与被告余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14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杜贤奎:本院受理原告刘群芳与被告杜贤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14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艾普诺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新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普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9187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补充证据材料副本、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9月28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谢晖与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2324号判决书及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朗季美宿酒店管理(武汉)有限公司、陈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住满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朗季美宿酒店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孙虎、陈彪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潮石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相伴(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2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万维商机网络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钱承恩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万维商机网络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3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随遇而安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英氏婴童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随遇而安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6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思琪: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小鲁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思琪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1022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冰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培喜、武汉恒铭冠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超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冰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唐培喜,第三人武汉恒铭冠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847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涛:本院受理天门市鑫宏运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门市鑫宏运服装辅料店支付货款3474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4747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8.6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程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选强:本院受理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彭选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赔偿款19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98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0%的标准,自2026年4月28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67.26元,由原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1元,被告彭选强负担4259.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彭选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别文哲:本院受理原告袁鲁宁与被告别文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6363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章平:本院受理原告姜志国与被告林章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5572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别胜勇:本院受理原告别恺恺与被告别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6005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15日上午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富铂工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佳烁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昌盛物资贸易中心、焦治国、刘霞、焦念贵、谢秀锋、刘汝永、李金花:本院已受理(2026)鲁0116执异265号异议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峰:异议人亓霖提起执行异议四案,本院已经分别作出(2026)鲁0116执异201、202、214、222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116执异201、202、214、222号执行裁定书:一、变更亓霖为以(2023)鲁0116民初5712、5713、5670、5711号民事判决书(以未受偿部分的债权为限)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肇庆鼎湖团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会市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宾顺商贸有限公司:异议人王翠娟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6)鲁0116执异203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王翠娟为执行依据为(2023)鲁0116民初3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查封公告

  本院依据(2023)鲁0782执217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6年7月28日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诸城万安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财产: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自2026年7月28日起至2029年7月2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雪涛: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被告陈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79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紫晗、乔光跃、刘书秀:本院受理原告闫正法与被告陈紫晗、乔光跃、刘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324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6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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