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何松喜、陈振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车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松喜、陈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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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车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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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田珍珍、李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车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珍珍、李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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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郑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车尚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12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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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超、肖嫚嫚: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海佳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绪超、肖嫚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0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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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士荣、沈加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士荣、沈加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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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明超、彭德珍、盛光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盛明超、彭德珍、盛光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0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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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意恒: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帅意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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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汤道荣: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道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0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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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富华、魏桂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仁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富华、魏桂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04民初60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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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书刚:本院受理原告谢小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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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湖北佰恒万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皮艳秀: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康卓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1019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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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金成涛、章五霞:本院受理原告王雄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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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张桃元、刘发、武汉市硚口区威威五服饰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合诚服装辅料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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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金义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郑万子服饰经营部、郑育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830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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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志启:本院受理原告卢轩起诉被告郭志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曹光平、黄爱霞:本院受理原告郭云起诉被告曹光平、黄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鄂0104民初9899号
莫元平:本院受理李爱明诉被告莫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景森:本院受理原告周雨欣与被告郭景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6)鄂0115民初3815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郭景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雨欣退还押金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周雨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郭景森负担)。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钟幼林:本院受理原告徐木兰诉被告钟幼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1959.69元;2.判令被告以241959.69元为基数,以四倍的LPR为利率标准,自2026年5月13日继续支付余下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南京兰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穗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兰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民初762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付铈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爱芝诉被告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付铈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卫中:本院受理原告曾勇华与被告罗华、赵卫中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6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超华:本院受理原告张良平与被告周超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9004民初447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28944元,并以28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LPR利率上浮50%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悟性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张中宝与被告仙桃市悟性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王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红山: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红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7600元;二、被告李红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7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自2025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仙桃市恒源商砼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2元,由被告李红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军民、向姣荣、周会: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军民、向姣荣、周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6)鄂9004民初5583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潘兆玲、王涛:原告张明义与被告潘兆玲、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涛、潘兆玲偿还原告张明义借款本金13000元及自2026年3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明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王涛、潘兆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谭超文:本院受理原告张瑜与被告谭超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72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北伟:本院受理原告吴四华与被告刘北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72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齐延清:原告周秀与被告齐延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秀与被告齐延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国军: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倪秀丽与被执行人张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26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8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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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玉伟、山东宝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龙与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宝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秦龙款项150000元并支付利息7875元,共计157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秦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8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4728元,由被告山东宝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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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欣:本院受理原告侯浩然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侯浩然与被告王欣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浩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佳:本院受理原告袁泳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佳偿还原告袁泳龙货款13564元及至2026年3月12日的逾期付款损失500元,共计140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佳支付原告袁泳龙自2026年3月13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65%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宋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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