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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法院公告

2026年06月04日 20:47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范翠英、武汉航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79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日霞、武汉航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78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79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建新、陈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676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张晓玲布匹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能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26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家齐:本院受理原告欧阳红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49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建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蔡氏布匹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780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佳诉被告武汉佑达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4年6月20日签订的《联营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结算收益人民币1085.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林丹、四川路友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中仪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俊肖、罗林丹、第三人四川路友交通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泌、武汉鼎延睿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千里木(无锡)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绪荣、刘泌、第三人武汉鼎延睿枫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420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创扬(湖北)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万鹏鸿诉被告创扬(湖北)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达慕星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博乐市吉慕超市与湖北达慕星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858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8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方邡:本院受理王留平与武汉众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马杰、方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6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92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莱米古灸艾康健康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娄长龙、翟海洋:原告马荣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莱米古灸艾康健康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娄长龙、翟海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79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24日9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博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武汉顺福隆通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博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81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纵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告湖北鼎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纵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59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7月24日15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蓝森本百货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茂名市启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蓝森本百货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81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萱莎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茂名市启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萱莎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81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1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马奔:本院受理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马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鄂0192民初1444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

  送达(2023)鄂0192民初14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秒送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92知民初168号原告李怡春与被告武汉秒送达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3日上午0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豌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鄢志祥:本院受理原告杨利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湖北省豌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利支付加工费246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46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6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7.13元,由被告湖北省豌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湖州文鼎服饰有限公司、褚文强、董家静: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兵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9004民初4051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2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少勇:本院受理原告祝敢成与被告周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少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敢成返还借款本金26600元。案件受理费466元,由原告祝敢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郑义方:本院受理原告丁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281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按原告丁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深查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国威诉仙桃市深查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9004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仙桃市深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杨国威货款2998元;二、被告仙桃市深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国威29980元;三、被告仙桃市深查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国威鉴定费600元。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邹伏安:本院受理原告邹伟与被告邹伏安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爽: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赵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鲁0782执19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仕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富与被告李仕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35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岳廷海:原告徐玉仃与被告岳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廷海支付原告徐玉仃货款25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岳廷海自2026年3月5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向原告徐玉仃支付利息,直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财产保全费271元,共计485元,由被告岳廷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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