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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筷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云尚臻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筷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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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麦克斯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沐洋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中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华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麦克斯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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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07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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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07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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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本院受理原告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32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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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华英、张响玲:本院受理原告王焕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27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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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松鹤:本院受理原告范祥祥诉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46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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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楚、孔琴: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翁一峰布匹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63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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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萍、武汉仁爱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文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6)鄂0104民初554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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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毛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屹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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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辉:本院受理原告熊美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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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鄂0104民初1106号
易梦梦: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绒歌服装辅料商行与被告易梦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01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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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守容: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危、徐守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5民初3251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江夏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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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端衡: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机械工艺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仲谋、北京优美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优耐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梦雅、王者恩、翁端衡、共青城清同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耀中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志文、优美墅装配式建筑(青岛)有限公司、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2025)鄂0115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被告北京优美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优耐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5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确认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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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端衡: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机械工艺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仲谋、北京优美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优耐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梦雅、王者恩、翁端衡、共青城清同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耀中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志文、优美墅装配式建筑(青岛)有限公司、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沈仲谋、北京优美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高梦雅、王者恩、翁端衡、共青城清同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志文、优美墅装配式建筑(青岛)有限公司为(2023)鄂0115民初4613号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沈仲谋在抽逃出资2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梦雅、王者恩、翁端衡分别对沈仲谋所负义务在37.5万元、125万元、37.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韩志文对高梦雅所负义务18.7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北京优美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共青城清同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2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优美墅装配式建筑(青岛)有限公司在12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武汉机械工艺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沈仲谋、北京优美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高梦雅、王者恩、翁端衡、共青城清同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志文、优美墅装配式建筑(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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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端衡: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机械工艺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仲谋、北京优美墅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优耐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梦雅、王者恩、翁端衡、共青城清同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华耀中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志文、优美墅装配式建筑(青岛)有限公司、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2025)鄂0115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被告沈仲谋、高梦雅、王者恩、共青城清同一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韩志文、优美墅装配式建筑(青岛)有限公司、湖北优耐德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共同提起上诉,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5民初10129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确认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对你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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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后灯、武汉同宏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市星昌华运输有限公司诉罗后灯、武汉同宏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8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9日8:4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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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夏、邓忠:本院受理武汉巨成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宜昌中盾加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邓夏、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1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9:0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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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德普新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新瑞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德普新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1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9日9:0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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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林听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林听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27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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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慎渊娜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慎渊娜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7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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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恒(湖北)零售门市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尊恒(湖北)零售门市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31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下午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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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本院受理中金澳依石油化工(湖北)有限公司诉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1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8:40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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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佳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清山诉被告湖北佳铭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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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福食缘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森林分公司、武汉福食缘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俊龙与被告姚世强、武汉福食缘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森林分公司、武汉福食缘阳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6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10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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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闵文杰与被告宋金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78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20日09时3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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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法平、李锋: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三诺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法平、李锋、曾现泉、第三人湖北逸仙苑健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冉桂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冉桂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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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斌:本院受理原告潍坊泽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27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爱梅:本院受理原告彭玉花与被告宋爱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42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何绍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鲁078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绍明偿还原告王丽媛借款本金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丽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绍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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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齐世民与被告陈伟、莱西市齐霖服装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鲁0782民初36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6月29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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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翠翠:本院立案执行的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翠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6)鲁0116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翠翠名下鲁SNV152号车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SNV152号车辆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鉴定价格为19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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