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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法院公告2

2026年04月30日 17:59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童胜霞、鄂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鑫福强建材商行诉被告湖北麻东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童志东、鄂柳、童胜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15民初11781号判决:一、湖北麻东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童志东、鄂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鑫福强建材商行支付租金1405426.8元、维修费522元;二、湖北麻东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童志东、鄂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洪山区鑫福强建材商行支付违约金(以1405426.8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童胜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武汉市洪山区鑫福强建材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2元,保全费5000元及公告费700元,均由湖北麻东博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童志东、鄂柳、童胜霞负担。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兰博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琪琛与被告青岛欧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兰博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15民初4306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上诉人青岛欧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6)鄂0115民初4306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管辖异议不成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4511号原告嘉鱼县中平石料经营部与被告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湖北联建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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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厦门联德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6)鄂0115民初4281号原告中铁科工集团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联德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林清国、林秀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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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聚享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源达汇(天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聚享优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2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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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张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开飞与被告张红兵、环球车享武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78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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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上海信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讯志远(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信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13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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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赵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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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周爱琴: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惠人生物创业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周爱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2026)鄂0192民初2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补正裁定)、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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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月享世家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铁流、徐中民:本院受理原告李帆与被告武汉月享世家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铁流、徐中民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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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菁膳美餐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宸轩生鲜食品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菁膳美餐饮管理(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鄂0192民初21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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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市江夏区跃晶锐种业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陈佩儒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跃晶锐种业店(个人独资)、北京抖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6)鄂0192知民初6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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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杨益新、杨玉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得成与被告杨益新、杨玉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1522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6月24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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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付铈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爱芝与被告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付铈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2706号,本院已经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06月30日09:00,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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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达慕星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鄱阳县吉速慕达便利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湖北达慕星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47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6月22日15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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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随华、宋章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玉梅与被告刘随华、宋章飞、武汉江城美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338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6日下午三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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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王旋、武汉荣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宋佳怡与被告王旋、武汉荣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542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6日下午三点三十分钟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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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陈蕊、胡齐、杨链、邓盾、湖北致未来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诺启思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莎莎与被告陈蕊、胡齐、杨链、邓盾、第三人湖北致未来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诺启思智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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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冯森、张渊凯、武汉四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万圣文化有限公司、武汉亨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祥与被告冯森、张渊凯、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武汉四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万圣文化有限公司、武汉亨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鄂0192民初629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7月3日14时40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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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市华研京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研世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文程与武汉市华研京鑫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研世腾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70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4701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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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百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小蕾与被告湖北百益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涤除公司登记(备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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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志生、武汉粤中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喆与被告黄志生、武汉粤中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鄂0192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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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仁思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承喻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聚仁思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8505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8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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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肖述杰:原告仙桃市李攀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肖述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鄂9004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李攀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33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述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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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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