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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光耀、武汉市汉阳区汉新广告设计制作中心: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钰诚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87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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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万鹏杰纺织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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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桂: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鼎和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00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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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驭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子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19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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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红菊、武汉时明典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欣朝辉宇纺织品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933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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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婷、武汉鑫金利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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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9548号
赵颖:本院受理原告雷丹诉被告赵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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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彭三起诉被告曾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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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淅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起诉被告魏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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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刚: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辰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世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3988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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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姣娥、周锐、陈思思: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唐氏电脑洐棉绣花工艺行与被告彭姣娥、周锐、陈思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417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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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568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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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美颂雅庭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圣玛奇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颂雅庭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483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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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江超布行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曼贝服饰店、刘文涛、孙瑞萍、刘怀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3190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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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为英:本院受理马瑞兰与丁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3万元及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11月9日的利息为1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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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海静、刘晓露、武汉市黄陂区皇境仙海鲜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李佳一与被告蒋海静、刘晓露、第三人武汉市黄陂区皇境仙海鲜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72200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2200元为本金,自2025年8月25日起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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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红:本院受理原告吴小波与被告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9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668元(以5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倍标准自2024年6月26日起暂计至2025年6月4日,实际利息计算至偿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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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睿网屹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睿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郑玲、李庚曼、聂书琴:原告张琳与被告重庆睿网屹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庚曼、聂书琴、郑玲、重庆睿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95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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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恰如曦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毅:本院受理黄卓亮与武汉恰如曦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陈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1377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9004民初8605号
尹碧芳:本院受理原告丁丹与被告尹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8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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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得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可、赵阳、贾蕊、山东得象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457号异议人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4)鲁011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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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康、刘娜娜、诸城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告孙世康、刘娜娜、诸城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7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世康、刘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借款本金127690.62元、利息6281.09元、罚息1300.13元、复利283.26元(计算至2025年7月10日)及自2025年7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孙世康、刘娜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有权对被告孙世康名下的坐落于诸城市龙都街160号学都苑1号楼1单元802号房产,在抵押金额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3032元,财产保全费1203元,两项共计4235元,由被告孙世康、刘娜娜共同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世康、刘娜娜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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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孙桂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鲁0782民初10266号。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宫恩强:本院受理原告玄成军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鲁0782民初9956号。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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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秀德、邹树德:原告张文康与被告夏秀德、邹树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8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秀德、邹树德共同偿付原告张文康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4800元(计算至2025年8月24日),共计364800元及自2025年8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以300000元为上限)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张文康有权对被告夏秀德名下坐落于诸城市府前街112号大源紫檀文苑8号楼1单元802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张文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2元,减半收取计3386元由被告夏秀德、邹树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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