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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法院公告

2025年12月09日 18:10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5443号

  晏晓辉、邓阳芝:本院受理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晏晓辉、邓阳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4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5695号

  刘皇新、刘晶、包红娥: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鑫振飞纺织品经营部与刘皇新、刘晶、包红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6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5709号

  黄波: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7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5678号

  董钱: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董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6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5637号

  陈建平: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全壮布匹商行与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6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5440号

  陶海、陶国平、周芜花:本院受理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硚口支行与陶海、陶国平、周芜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4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柯霓、罗泽、漆泽航、张珂岩:本院受理原告酌改成酩武汉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68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积米供应链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889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9318号

  徐小峰:本院受理原告李甜诉被告徐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9483号

  熊凤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济生诉被告熊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梁学武与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119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和清与湖北吉隆表面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25)鄂0192民初120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洪山区湘里湘亲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刘俊财与被告武汉楚湘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姚叔嫄、朱婷、武汉市洪山区湘里湘亲美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28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贝宝乐母婴用品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贝宝乐母婴用品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70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炜逡庆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炜逡庆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70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汉邦世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婷诉被告武汉睿勤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汉邦世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云勤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131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乔锦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成与被告乔锦涛合同纠纷(2024)鄂0192民初803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8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万壕企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育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武汉恺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武汉思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与被告武汉万壕企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育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武汉恺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武汉思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5)鄂0192民初7154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郝栋:本院受理原告巴志惠与被告郝栋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8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巴志惠与被告郝栋离婚;二、原被告之子郝晨宇由原告巴志惠抚养,被告郝栋按照135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巴志惠支付郝晨宇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郝晨宇年满18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巴志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巴志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谷心胜、谷道水: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422号异议人李平实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16)鲁12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州市蒙兴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商河县首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蒙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怀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主要内容是:一、被告广州市蒙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河县首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广州市蒙兴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商河县首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1220元;三、驳回原告商河县首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9元,由被告广州市蒙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国敏与被执行人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40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诸城市亮晶晶厨房设备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西凯与被执行人诸城市亮晶晶厨房设备厂劳动争议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38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单位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诸劳人仲案字〔2025〕22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春霞、刘兴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永刚与被执行人刘春霞、刘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34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二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佟新: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池浩与被执行人佟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782执40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通知送达之日自动履行(2025)鲁078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云峰:原告杨智与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8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云峰偿付原告杨智借款本金113340元、利息4113.29元及自2025年8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云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杜文海:原告许爱香与被告杜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8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文海偿还原告许爱香借款本金1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许爱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92元,财产保全费2183元,两项共计8475元,由原告许爱香负担3905元,由被告杜文海负担457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杜文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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