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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法院公告

2025年11月27日 17:37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830号

  熊德双: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开心园家纺商行诉被告熊德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监利军锦纺织服饰有限公司、蒋良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鑫智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翠琴、连兵:本院受理原告董华祥、刘小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鑫城美居科技有限公司、汪佳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金乐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宠灵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李飞与被告湖北宠灵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何海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57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曹庆山诉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5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浩瀚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谢全亮诉被告武汉浩瀚天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8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1月15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清:本院受理原告黄天与刘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8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6年1月15日9时3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巩彬: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孟计来申请执行张波、巩彬、济南市富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查封案号:(2023)鲁0116执3905号,现执行案号:(2025)鲁0116执恢1039号。申请执行人孟计来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巩彬名下不动产(共有人:张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降价通知书(二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东得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邹立波、董在香、王淑芳、张谦: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东得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好佳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邹立波、董在香、王淑芳、张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变更申请执行人为道商(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2执562号变更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向申请执行人道商(山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履行(2016)鲁0782民初57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曹汝兰、曾庆蕾: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及曾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汝兰偿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399.93元,至2025年9月20日的借款利息28304.98元,共计106704.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25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本院支持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罚息及以尚欠借期内利息即540.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复利,均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曾庆华、曾庆蕾在继承曾宪清遗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元,由被告曹汝兰负担121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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