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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8日法院公告

2025年11月18日 17:13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郑小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兰成玉服饰商行诉被告郑小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05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胜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欧新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冯胜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767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093号

  李淑岩: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林霞服装商行与被告李淑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09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009号

  喻见平、徐金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三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喻见平、徐金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800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6005号

  张纯明、武汉金袋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梦强与被告张纯明、武汉金袋鼠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00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新忠:本院受理原告张姣娥与被告何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4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8561号

  黄雪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衣帆服饰商行诉被告黄雪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代洪:本院受理武汉东湖高新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诉武汉百日千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陈代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5)鄂0192民初8253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红波:本院受理广东萨菲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携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红波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142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中宏宇建设有限公司:原告贾继星诉被告武汉华中宏宇建设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12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岚、周丽娟:本院受理原告熊春安与被告周岚、周丽娟、秦亚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0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亘美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聂振华与被告武汉亘美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33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6日8时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成学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宇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舒瑶与被告武汉成学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宇皓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2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8日8时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门市新会区小冈美津果品厂、黄达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中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小冈美津果品厂、黄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77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8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亿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卢静与被告武汉亿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17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6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账立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颜学言与被告武汉账立明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17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6年1月6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友办法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万逸濠:本院受理秦燕诉武汉友办法信息传媒有限公司、万逸濠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4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5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前方:本院受理原告李丹与被告宋前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8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丹与被告宋前方离婚;二、原被告之子宋寅豪由原告李丹抚养,被告宋前方按照1000元/月的标准,于每月28日前向原告李丹支付宋寅豪的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至宋寅豪年满18周岁时止;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苗英:本院受理原告苏加勇与被告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鲁0126民初60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率按LPR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0126民初6028号民事裁定书、(2025)鲁0126民初6028号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怀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九月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张瑞方、骆和月: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华与济南九月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张瑞方、骆和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鲁0126民初641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12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1230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判令张瑞方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就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及诉讼保全责任险保费均由各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0126民初6411号民事裁定书、(2025)鲁0126民初6411号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怀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朱应明:异议人浙江民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5)鲁0116执异277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将执行依据为(2022)鲁0116民初5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网新新云联金融信息服务(浙江)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民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晓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解同国与刘均怀、刘晓伟民间借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民初79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解同国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刘晓伟名下坐落于北海市上海路南39号园辉新都3幢3单元27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桂(2019)北海市不动产权第0030187号)不动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降价通知书(二次降价)。本院决定将上述财产的第二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人民币35.616万元(在一拍价格44.52万元的基础上降价2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涛、李艳丽、莱芜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异议人刘杰、刘宝怡、刘增卓、刘迎卓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5)鲁0116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将执行依据为(2011)莱城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刘纪友变更为刘杰、刘宝怡、刘增卓、刘迎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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