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健、邓小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高超纺织品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12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连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宏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582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乔磊、刘桢:本院受理原告何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42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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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黄家放、卢守能:本院受理原告芦红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594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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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蔡乾云:本院受理原告蔡乾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727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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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兴: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煌起服装辅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707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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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恒宇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正鑫家电经营部、沈张鹭伊:本院受理原告张季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90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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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伍陆柒服饰商行、伍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何积克服装辅料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718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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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杰森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明凯:本院受理原告张先焕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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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徐腾: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宏盛服装辅料经营部诉被告徐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724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领: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大玩咖服饰商行诉被告赵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56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秋生、白林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黄胜孝服饰商行诉被告李秋生、白林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762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恒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诉被告叶恒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797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明月:本院受理原告蔡聪诉被告李明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778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6506号
王际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汇泰汽配商行与被告王际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50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雄飞:本院受理原告徐凤莲与被告王雄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博太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4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6795号
何洪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家勇服饰商行与被告何洪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79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西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11749号原告武汉五世丁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智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11242号原告武汉圣顺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鑫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冬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罗冬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11553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喻铃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喻铃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11550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田为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1149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鑫石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黄俊:本院受理原告柳风与被告湖北鑫石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黄俊、武汉江夏晟桥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湖北康瑾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1141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创客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宏君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创客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预付款7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崔学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楚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晟乾茂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恒春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崔学艺、崔君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请求判令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9064.41元;2、请求判令武汉华晟乾茂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浙江恒春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崔学艺、崔君艺对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浙江恒春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晟乾茂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恒春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崔学艺、崔君艺共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等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万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叶万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1037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期间的资金占用费84.38元(资金占用费以保险赔偿金10375元为基数,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5年5月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5年8月13日,共计84.38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荣华:本院受理原告程家先、李贤波与被告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81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家先、李贤波支付饲料款47900元,并支付截止至2014年1月21日的利息10100元,剩余违约金以47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4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荣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力:本院受理原告刘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杜爱武:本院受理郭国兴诉杜爱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967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4日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东兴: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全实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116民初9974号的举证通知书、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87000元及利息;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莱芜区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莱芜市金瑞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郇小娟:在本院执行济南市发鑫经贸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金瑞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发鑫经贸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郇小娟为本案被执行人,案号(2025)鲁0116执异12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120号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恰和夺: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7145号原告李昭良与被告恰和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口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树会: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4700号原告许红霞与被告张树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口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秀宽:本院受理原告陈新与被告宋秀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46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宋秀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陈新手表货款3120元;二、驳回原告陈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孙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芳:本院受理原告王作成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7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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