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刘群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东益纺织门市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54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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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魏平、罗桂花:本院受理原告黄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60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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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东莞市耶斯化工有限公司、赵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银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56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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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郭凤娇: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752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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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好好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文志清、刘小芳、李宁、李艳君:本院受理原告夏选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993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由审判员唐磊、刘莉、刘曾茜子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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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学胜:本院受理原告彭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3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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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得水:本院受理原告余俊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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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7546号
苏阳:本院受理原告程明诉被告苏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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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7974号
李文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诉被告李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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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忠礼:本院受理原告张魁诉被告程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744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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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2766号
胡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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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2652号
梁纯: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梁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6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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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2670号
李育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育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6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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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6921号
何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双惠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92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鹏:本院受理原告胡军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白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流留服装店与被告白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雷健:本院受理原告汪江鹏诉被告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51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郑敏、苏光祥:本院受理原告魏少国诉被告郑敏与第三人苏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83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梅晶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58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饶协菲:本院受理原告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协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周卫建:本院受理原告曾志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9784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15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超: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郑场镇展宏水洗厂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9793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孙维娜: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卓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2103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晓林:本院已受理孙晓明申请执行上海宗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晓林(2024)鲁0116执恢10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你名下18116134567手机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保留价通知书、涉案财务司法鉴定意见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材料(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立国: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莱芜公司)与被告赵立国、翟祥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116民初8033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立国、翟祥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代偿款20430元;二、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元,由被告赵立国、翟祥进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莱芜市教委印刷厂、莱芜明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曾用名:中国银行莱芜分行)申请执行莱芜市教委印刷厂、莱芜明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乾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426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莱芜市教委印刷厂、莱芜市农副产品福利综合加工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曾用名:中国银行莱芜分行)申请执行莱芜市教委印刷厂、莱芜市农副产品福利综合加工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乾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425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济南市光鑫物流有限公司、卢东: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庄强申请执行济南市光鑫物流有限公司、中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庄强向我院申请追加卢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433号听证传票、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山东一山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济南市莱芜口镇街道办事处杨家镇村村民委员会、山东德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长城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437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杜绍存:本院受理原告谷波与被告杜绍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5)鲁0116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绍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谷波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25日计算至偿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谷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杜绍存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即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口镇法庭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洪梅:本院受理原告杨树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91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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