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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法院公告2

2025年11月01日 11:16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易安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38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7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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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甘肃启丰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历明、卢璐:本院受理的原告权锐与被告甘肃启丰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历明、卢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38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7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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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杨远艮、杨世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盛蒙与被告杨远艮、杨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39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7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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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万耀军、黄文学: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兵、余媛与被告万耀军、黄文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40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7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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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湖北格邦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腾阳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格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4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3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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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中瀚鸿儒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向心一与被告湖北中瀚鸿儒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8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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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毛莨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胡卉与被告武汉毛莨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0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2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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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畅:原告张小艺与被告喻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8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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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湖北麦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鲁群丽与被告湖北麦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4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2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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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环鼎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王凯南与被告武汉环鼎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7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3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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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医在线控股有限公司:原告蔡春利与被告湖北国医在线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3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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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路德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亦友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路德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499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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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荆州安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兴力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荆州安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20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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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育溪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丰乾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育溪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493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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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思博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塔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思博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22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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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瀚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瀚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3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9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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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乃匀: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忒洋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石乃匀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613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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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麦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喜鹊巢(武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湖北麦抖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614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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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效信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喜鹊云(武汉)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与武汉效信博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594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15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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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燃控科技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大连大高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燃控科技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9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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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蟹钳海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周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美凌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蟹钳海餐饮服务店(个体工商户)、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1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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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芯享事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利辉与被告芯享事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0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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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利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峰蔬菜经营部与被告周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5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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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四为特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四为特乳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3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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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悦悦学车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驾考宝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悦悦学车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9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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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昊华精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易新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昊华精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5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3日15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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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京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月与被告武汉京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635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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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彩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山屹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彩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5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5日8时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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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金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格云环保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金福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87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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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建桥、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唯红与被告符建桥、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99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10: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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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慧慧与被告武汉童学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71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15:3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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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力: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利朋与被告应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85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9:3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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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伯同、李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标与被告沈伯同、李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9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15:3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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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何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俞伟超与被告武汉东风电动创越工贸有限公司经开第一分公司、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98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9: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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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世杰、李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余菲与被告王世杰、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06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9:3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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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婧: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静与被告李婧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15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9:3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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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华霜: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玉祥与被告王华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26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15: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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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建清、湖北圣龙建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庄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清、湖北圣龙建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30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15: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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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文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翟智莉与被告湖北文言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39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15: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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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湖北省诚顺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哈金兰与被告湖北省诚顺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4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9: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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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医在线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丽辉与湖北国医在线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97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15:00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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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忠霖: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则龙与湖北云创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忠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9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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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联成医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辉致晟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联成医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3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九点三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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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檬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志宏与被告武汉檬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38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九点三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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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体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正鑫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张体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十五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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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华建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江锋与武汉华建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6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十五点三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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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众新源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涂辉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侯艳、侯修群与被告武汉众新源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涂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6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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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溢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誉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溢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69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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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李志华、李志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晚霞与被告李志华、李志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7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十五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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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黄磊、陶魏: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仁元与被告黄磊、陶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7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十五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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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褚玉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普澳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褚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72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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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刚、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贻: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八方鑫城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刚、荆州市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何贻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79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9日九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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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安怡、上海鑫俊达物流网络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环与被告李安怡、上海鑫俊达物流网络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0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十五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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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郡郡清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门宽亮与武汉郡郡清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5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十五点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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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焱森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梦石与武汉焱森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99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九点三十分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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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孙零售店与被告田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9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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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晶: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孙零售店与被告许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9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12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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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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