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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法院公告

2025年10月24日 17:15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湖北振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众合尚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531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荣泽利华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永年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43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伟、薛春秋:本院受理原告高文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21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晨、程绵绵:本院受理原告夏志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25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全治、孙海瑞、武汉市黄陂区双昊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钰诚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全治、孙海瑞、武汉市黄陂区双昊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02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冬琦:本院受理原告任宏与被告朱冬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2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皇新: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鑫尚美纺织商行与被告刘皇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2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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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金华、戴梅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伟丽金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朱金华、戴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997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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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伟、邓爱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一帆纺织品店与被告童伟、邓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2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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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光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江服装商行与被告杨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2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瑞都华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柏菲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兴荣伟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瑞都华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2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汉西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33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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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翠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杨爱华水产商行诉被告吴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15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柯瑞华:本院受理原告杜忠明诉被告柯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10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林富: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宸瑞名品服饰店与被告王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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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兵浩:本院受理原告张姣娥诉被告关兵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4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宏建: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宏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37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天一中医医院: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鑫海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一中医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32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路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曼凡男装商行诉被告赵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63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欧阳妤婕: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伟驰通讯器材经营部诉被告欧阳妤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52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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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青: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青、周到、黎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768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自2025年9月19日解除;二、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剩余钢管17791.40米、扣件7667套,并支付扣件清洗费1150.05元;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损失247998.30元;三、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4月25日租金462956.38元,并自2025年4月26日起按照钢管17791.40米×0.012元/天以及扣件7667套×0.005元/天的标准计算租金(占用费)至钢管、扣件全部返还之日止或全部赔偿之日止;四、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4月25日逾期付款利息17659.83元,并以462956.38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装运费4467元;六、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七、被告付青、周到、黎浩对被告湖北百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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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江夏区金樱幼儿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9828号原告李一群与被告张英、武汉市江夏区金樱幼儿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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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芊悦芙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芊悦芙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10281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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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宇萧诉被告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才智忆学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搏:本院受理的原告余东勤诉被告武汉才智忆学教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刘搏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乾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青沐园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湖北乾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伟诉被告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0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珞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勇与被告武汉珞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113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原告卢彩凤与被告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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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麦芽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琢尔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卓淑英、卓淑华、卓君和、李玉梅与武汉九州牙管家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联袂复兴义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麦芽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琢尔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卓淑英、卓淑华、卓君和、李玉梅与第三人武汉九州牙管家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66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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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秋生、戴啟元、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乾坤与被告胡秋生、韩远志、戴啟元、万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72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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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敏、荣岩、杨世平与武汉芯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诺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荣岩、杨世平与第三人武汉芯达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89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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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涛、王辉与武汉市启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艳琼与被告黄涛、王辉与第三人武汉市启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64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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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锡坡娜互联网工作室(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咸宁市在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锡坡娜互联网工作室(个人独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岚柯科技有限公司、无方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晓明筑梦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岚柯科技有限公司、无方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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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欣捷荣化妆品(湖北省)营业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欧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欣捷荣化妆品(湖北省)营业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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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曾妈妈菜香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王小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曾妈妈菜香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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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齐弘绿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齐弘绿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星晴文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岩与被告星晴文化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知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於成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钦诉被告於成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0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创富企航者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科妍诉被告武汉创富企航者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嘉仕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蓝善林诉被告湖北嘉仕吉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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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嘛嘛好吃(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宏与被告嘛嘛好吃(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知民初99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99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升升: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天意兴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武刚、陈升升、杨耀与第三人湖北宸宇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1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22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盈(湖北)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阳阳诉被告中盈(湖北)贸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波与被告武汉凯迪绿色能源开发运营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59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臻上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刘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华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臻上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刘明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彬尧:原告马玉海与被告赵彬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灼、王秀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成诉被告黄灼、王秀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新琥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北辰广大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新琥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普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92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2日9时3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北辰广大创意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9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别志红、徐培珍:本院受理原告翁忠喜与被告别志红、徐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6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别志红、徐培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翁忠喜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从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翁忠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别志红、徐培珍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在中国新闻网刊登的原告田昌顺诉被告彭涛合同纠纷一案,其中“田昌顺:本院受理原告田昌顺与被告彭涛合同纠纷一案”应更正为“彭涛:本院受理原告田昌顺与被告彭涛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统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宣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363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伟波: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慧华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318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大洲: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汉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6251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思雷、高嫁兴:本院受理的原告乔宪臣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曹洪华:原告郑慧珍与被告曹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怀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主要内容是:被告曹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慧珍借款本金5500元及利息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升:本院受理原告王锡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7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升偿还原告王锡亮借款本金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升支付原告王锡亮自2025年8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锡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5元,财产保全费2372元,共计9227元,由原告王锡亮负担2998元,由被告王升负担622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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