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厦门远跃广告有限公司、何炎成: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钰诚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603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和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88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俊伟: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569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57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婷婷、武汉鑫金利缘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527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奉:本院受理原告邬小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龚莱:本院受理原告王凯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219号
武汉华银辰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洛可斯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银辰展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2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899号
杜玉光、李小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风尚衣酷服装商行与被告杜玉光、李小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387号
陈世秀、黄鹂:本院受理原告项华奎与被告陈世秀、黄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3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叶伙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吴荣副食经营部与被告京山发到家商贸有限公司、叶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富家浪子服装店与被告刘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东跃:本院受理原告周树明、周小西诉被告肖东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38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李自强服饰商行、李文强、李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熊卫锋布匹商行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李自强服饰商行、李文强、李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213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蒋一豪:本院受理原告郜颜欣诉被告蒋一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07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双华、石首市吉祥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钰诚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双华、石首市吉祥鸟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03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76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自2025年9月19日解除;二、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剩余钢管9274米、扣件13630套,并支付扣件清洗费2044.50元;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损失186253元;三、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4月25日租金908209.10元,并自2025年4月26日起按照钢管9274米×0.015元/天以及扣件13630套×0.01元/天的标准计算租金(占用费)至钢管、扣件全部返还之日止或全部赔偿之日止;四、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5年4月25日逾期付款利息83100.58元,并以908209.1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装运费1000元;六、被告武汉市青山区金源钢管扣件租赁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七、驳回原告武汉鹏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程云飞、程忠伟:本院受理原告邓芝华与被告程光玉、程云飞、程忠伟、胡锦佩、李丽娟、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6593号民事判决:一、程光玉在未出资3780万元范围内对(2021)鄂132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邓芝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程云飞在未出资2100万元范围内对(2021)鄂132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邓芝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程忠伟在未出资120万元范围内对(2021)鄂132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邓芝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李丽娟在未出资60万元范围内对(2021)鄂132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邓芝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出资94000元范围内对(2021)鄂1321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湖北伟光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邓芝华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六、驳回邓芝华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46元,由程光玉、程云飞、程忠伟、李丽娟、四川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与被告李志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9997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八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孙国军、郑丹: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9502号原告楚天名扬建材鄂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八佰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孙国军、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效信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尧争峰诉武汉效信亦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418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和平:原告彭红兵与被告余和平、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统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贺玉梅与被告朱露、武汉宏泰江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山东统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4)鄂0192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云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熠星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欣: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爱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1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杭州笑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伯森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笑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359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襄阳永葆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京孝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启盛与被告襄阳永葆生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京孝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艾明、武汉军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庆忠与被告黄艾明、武汉军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伍旭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海锋诉被告伍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鄂州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鄂州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长沙市国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豪迈电力自动化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国昱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俊:本院受理原告荣尧与被告夏俊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崔利与被告张亮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明、王远东:本院受理商河县前勇水果批发部与刘明、王远东买卖合同纠纷,案号为(2025)鲁0126民初58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果款14276元及利息暂计1000元(以1427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5)鲁0126民初5810号民事裁定书、(2025)鲁0126民初5810号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怀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高振中:本院受理原告陈传慧与被告高振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陈传慧3800元购物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孙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柳智业: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洪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3012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由世煜、青岛源创中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毕研顶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535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潘鹏: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聚优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2747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洁洁: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0826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杜文海:本院受理原告许爱香与被告杜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81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云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智与被告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86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孙世康、刘娜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行与被告孙世康、刘娜娜、诸城市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77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版权所有::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主办单位: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 邮编:100037
信箱: beijing@chinanews.com.cn 技术支持:中国新闻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