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3908号
滕川: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杨欢、滕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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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申传秀、菏泽市牡丹区衣屋子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关晓荣服装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561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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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朱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志豪商贸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22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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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天红、周绍雄:本院受理原告张启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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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郑志雄:本院受理朱洪勤诉郑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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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281号
向子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与被告向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2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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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1574号
易际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李春桥服装辅料商行与被告易际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5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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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1480号
郭恒鑫、轩兆翔: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章少波服饰商行与被告郭恒鑫、轩兆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4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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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622号
梁帅: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平与被告梁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62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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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革: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卓而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革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66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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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立伟:本院受理武汉市硚口区友香家家纺店诉李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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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泽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二单元服饰商行诉被告周泽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09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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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慧琴:本院受理原告文国荣诉被告胡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06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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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岳霖: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11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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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杨军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关晓荣服装商行诉被告杨军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39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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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谢义: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蓝小丫服饰商行诉被告谢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32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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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谭三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黄惠琴布匹商行诉被告谭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529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银军:本院受理原告陈炯灵诉被告肖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607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在中国新闻网刊登的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潮阁尚品服装经营部与被告徐晶晶一案的公告中,其中“(2024)鄂0104民初11770号”应更正为“(2025)鄂0104民初11770号”,特此更正。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在中国新闻网刊登的原告湖北泰福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志和、秦思物一案的公告中,其中“(2024)鄂0104民初11592号”应更正为“(2025)鄂0104民初11592号”,特此更正。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在中国新闻网刊登的原告张楚茜诉被告武汉青之松体育有限公司一案的公告中,其中“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应更正为“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特此更正。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洪木: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人购生鲜食品店诉被告陈洪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鑫城汽车维修美容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彭子文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鑫城汽车维修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贺茂蓉:本院受理原告周子建诉被告贺茂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5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宏瑞、陈供垒:本院受理成江涛诉陈宏瑞、陈供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4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石义花、冯瑞安:本院受理曾小珍诉石义花、冯瑞安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单娥:本院受理原告周海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9156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5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五梅: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4453号原告袁松青与被告周五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松青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453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征: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魏文娟申请执行张征、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文娟申请追加乔桥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6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念营: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坚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念营偿还原告刘志坚欠款45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念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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