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余明: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新创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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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洁: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新创建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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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亭敏阁服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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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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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蓝装时尚服装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13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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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格林药业有限公司、吴启斌、於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邹建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15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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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珍、武汉市硚口区黄其珍服装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国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4415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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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美琼、赵想洲:本院受理原告吴大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40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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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宝利: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情意服饰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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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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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280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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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喜鸿云服装商行诉被告袁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2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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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574号
林庆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胜宇纺织店(个体工商户)与被告林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57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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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4592号
肖艳娥:本院受理原告张姣娥与被告肖艳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59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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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3857号
阎艳妮: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菲克奥尼服饰商行与被告阎艳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85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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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郑立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万秀勤服饰店诉被告郑立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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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0107号
孙中强、武汉陌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群星与被告孙中强、武汉陌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1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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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和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和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0594.4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以32594.49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2025年9月18日;以30594.49元为基数,从2025年9月19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变更诉请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维昊:本院受理原告张润林与被告罗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本金392700元及利息2013.16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息12%,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详见《逾期利息计算表》);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10000元;4.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代权、邹丹力: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聚茗烟酒茶行诉被告陈代权、邹丹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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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黄群丽、中康国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林业文化博物园股份有限公司、中康智造(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冬梅诉被告陈凯、黄群丽、中康国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恩施林业文化博物园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康智造(湖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恩施林业文化博物园股份有限公司对(2024)鄂0192民初11452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1145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状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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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百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康喆菲、郑巨本:本院受理原告黄雪琴诉被告武汉百景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康喆菲、郑巨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建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朵诉被告武汉华建时代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武洋: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诚利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武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龙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褚金双诉被告郭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汉鼎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政诉被告武汉汉鼎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单镇帮: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鲜滋味蔬菜经营部诉被告单镇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77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柯瑞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杨登攀冷冻食品经营部诉被告柯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邹勇:本院受理叶汉强诉邹勇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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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倍康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光谷创新天地店、武汉倍康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武汉倍康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光谷创新天地店、武汉倍康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5日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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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骏博大商贸有限公司、涂华骏: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自贸区分行诉武汉华骏博大商贸有限公司、涂华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1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青悦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柯浩:原告武汉鹿轩时代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青悦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柯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225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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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魏德群: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龙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被告武汉汉恩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魏德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931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浩:本院受理的郭征磊诉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环祖: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杨登擘冷冻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王环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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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华腾万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金明诉被告武汉市华腾万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中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恒金久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中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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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创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邓志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子龙诉被告武汉创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邓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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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文松与被告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文松返还货款1590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59035元为基数,从2025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4.6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1元,由被告武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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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延:本院受理原告程超文与被告魏文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8354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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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加旺: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怀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7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加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怀英货款33257元及利息(利息以3325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加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雪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苏垚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郑秀美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江苏垚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秀美运费1357880元及利息(利息以135788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苏垚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秀美律师费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1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742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垚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雪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坤: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5288号原告焦会平与被告王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口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全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5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全明借款本金18576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760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张全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4016元,保全费154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雪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光平: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8201号原告徐玉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玉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增华、亓宗文: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8353号原告张新林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新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赁费401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100元为基数,自2005年12月3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同期LPR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丢失的模板、架杆、架扣损失计23783.5元及利息(以23783.5元为基数,自2006年3月20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同期LPR计算);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担保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笃青:本院受理原告苑传宣与被告王笃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40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笃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苑传宣垫付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计算);二、驳回原告苑传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孙集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静:原告王育山与被告李静民间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26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怀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主要内容是:一、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育山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共7314.24元;二、驳回原告王育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92元,原告王育山负担35元,被告李静负担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丽:本院受理原告即墨市阿辉布店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即墨市阿辉布店支付货款62520元及利息(以62520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3元、保全费64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408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杨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即墨市阿辉布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正正:原告杨晓睿与被告孙正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5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正正偿还原告杨晓睿借款7397元及利息603元,共计8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正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干:本院受理李尚潼与被告宋干抚养费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560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干给付原告李尚潼截至2025年4月25日拖欠的抚养费2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干自2025年5月份始于每月28日前给原告付李尚潼当月抚养费2000元,直至李尚潼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5320元,财产保全费1860元,均由被告宋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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