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分社正文

2025年9月19日法院公告

2025年09月19日 16:54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472号

  童红丽、胥福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与被告童红丽、胥福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4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456号

  武汉市硚口区索茨服饰商行、易际理、易际望、易碧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飞奋纺织品店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索茨服饰商行、易际理、易际望、易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4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640号

  魏学珍、陈登峰:本院受理原告张玉与被告魏学珍、陈登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6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163号

  曾燕花:本院受理原告刘荣佳与被告曾燕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海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蔡佳莉服饰经营部诉被告黄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68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纪昌龙:本院受理原告肖顺清诉被告纪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360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小兵: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陈稳服饰经营部诉被告徐小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450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豪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匠者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建国、王节约:本院受理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王建国、王节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豪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许单服装店诉被告熊豪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13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傲、刘丽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飞奋纺织品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0454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4182号

  胡慧琴: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王康服装商行诉被告胡慧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4840号

  徐州新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红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城投华铁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新满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红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3043号

  胡俊:本院受理原告叶芷薇诉被告胡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必新: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受理申请人熊宏伟申请宣告自然人熊必新(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370320003X,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纸坊大街1347-23-301号)死亡一案,申请人熊宏伟称,被申请人熊必新系熊宏伟之父,于2021年8月23日外出后失踪,申请人熊宏伟在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纸坊街派出所报案,经多方多年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熊必新应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熊必新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熊必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熊必新情况,向本院报告。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芬、夏洋及武汉市聚睿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武汉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芬、夏洋及第三人武汉市聚睿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夏洋为(2023)鄂0115执46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16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3)鄂011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武汉市聚睿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德昊电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张芬为(2023)鄂0115执465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40万元出资范围内对(2023)鄂011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武汉市聚睿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武汉德昊电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德昊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觅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江夏区运长灰砂砖厂与被告筑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觅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15民初873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龙生: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启龙诉被告郭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姜建雄: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楚荷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优米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彩萍诉被告武汉市优米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展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晓岚诉被告武汉展鸿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4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和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以心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和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14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11月5日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杨思与被告张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9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重庆科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合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重庆科驰汽车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60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9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诤如铁铭律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余育忠诉湖北诤如铁铭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和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亚义、唐玲芳: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诉武汉和诚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亚义、唐玲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菲利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胡艳松诉被告武汉菲利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优斯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原告武汉鸿发天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优斯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志凡:原告吴艾红与被告胡志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祖琪:原告张凤与被告胡祖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浩明:原告周钊与被告吴浩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高光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赋新颜医疗美容诊所与被告武汉高光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瑞康: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卓瑞房产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瑞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圣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曾高奇蔬菜批发部与武汉圣锅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305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4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启亮内衣商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72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启亮内衣商行支付货款22998元。案件受理费499.96元,保全费249.98元,合计749.94元,由被告章四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江红普诉你、刘贺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1月7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秦仲毅: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8703号原告余四益与被告秦仲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5年1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9004民初6032号

  胡永刚:本院受理原告何亚浩与被告胡永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庆玲: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4705号原告姜来法与被告李庆玲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口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人贾建恒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5)鲁0116执异182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将(2022)鲁0116执234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彭礼珍,变更为贾建恒。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金雷、鹿红: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吴进启与黄金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鲁01民终7198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进启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黄金雷、鹿红名下不动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拍卖)、拍卖降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相雨:本院受理原告孙振兴诉你、刘之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尚欠原告货物(钢管3341米、扣件2392个、或同等价人民币42978元);2.判令被告刘之国偿付2021.3.1到2021.12.31所租货物的租赁费23684元;3.判令被告刘之国、赵相雨共同偿付自2022.1.1至2024.12.31号期间所欠货物产生租赁费7852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215民初13892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育涵:本院受理原告郭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张育涵偿还借款本金4200元及利息(以4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5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张育涵向郭涛支付法律服务费599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张育涵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告知书。自公告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怀仁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版权所有::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主办单位: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 邮编:100037
信箱: beijing@chinanews.com.cn  技术支持:中国新闻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