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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9日法院公告

2025年08月29日 17:12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常杰、张恒飞:本院受理原告水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殷凯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45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无锡尚伊汇品牌发展有限公司、王先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子晴服装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63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嘉杰:本院受理原告罗琳诉被告徐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39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百灵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牛小萍诉被告武汉百灵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96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立:本院受理原告徐良芬诉被告李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215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890号

  徐诗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百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诗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3320号

  武汉芊悦芙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悦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琼诉被告武汉芊悦芙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悦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591号

  武汉云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小莉诉被告武汉云端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志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熊志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9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彭应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云平、张占占诉被告彭应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097号

  吴侃: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苏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09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758号

  苏奕:本院受理原告田琍与被告苏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97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诗文、叶建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织梦坊纺织品商行与被告王诗文、叶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卓梅花: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卓梅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祝小兵:本院受理原告余少波与被告祝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617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祝小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余少波偿还借款本金33236.42元及利息(该利息以33236.42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余少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余少波负担950元,祝小兵负担746元。公告费400元,由祝小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金桥林泰钻具有限公司、周曼丽: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6489号原告武汉星海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桥林泰钻具有限公司、周曼丽、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上诉人)武汉星海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一、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25)鄂0115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改判:王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利: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一、武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000元;二、武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525%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400元,由武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恒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何立与被告武汉市恒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车牌号为鄂ALP539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NYAFFA37FKJ10001)归原告何立所有;二、解除原告何立与被告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三、被告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立办理鄂ALP539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NYAFFA37FKJ10001)的转移登记手续;四、被告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何立2446.18元;五、被告武汉市恒安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立提供2018年8月3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的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票据;六、驳回原告何立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何立不服该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恩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富邦源热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恩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湖北恩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武汉富邦源热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92460.3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该利息以92460.38元为基数,自2025年8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武汉富邦源热处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武汉富邦源热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80元,湖北恩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114元。公告费400元,由湖北恩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本院受理国健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本院受理国健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本院受理国健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诉武汉璟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王健斌、吴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行成于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童保焱与被告武汉行成于思科技有限公司,卞祎,第三人张品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道立、高峰与武汉敖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克文与被告高道立、高峰与第三人武汉敖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73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顶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仙桃市为民五金经营部恒迪店与被告仙桃市顶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仙桃市顶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仙桃市为民五金经营部恒迪店支付货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5年4月29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仙桃市顶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阮炎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小锁与被告阮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阮炎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小锁返还借款本金379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7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从2025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47.50元,由被告阮炎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9004民初5840号

  张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敏与被告张建红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龚军平:本院受理原告程家先、李贤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7979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22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镇江德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89号异议人山东金宇恒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3)鲁0116执3515号、(2024)鲁0116执4812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宁德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东钦敬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39号异议人山东金宇恒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3)鲁0116执4445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家口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剑龙吉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天津天百商贸有限公司、镇江德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55号异议人山东金宇恒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4)鲁0116执908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久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镇江德赢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绿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56号异议人山东金宇恒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4)鲁0116执906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卓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智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镇江德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88号异议人山东金宇恒业供应链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4)鲁0116执4813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宪恒、李玉兰:在本院执行宋双与董宪恒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莱芜科润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法院作出的(2023)鲁0116执恢1053号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4年7月25日作出(2024)鲁0116执异305号执行裁定书。莱芜科润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经审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2024)鲁01执复338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59号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永:本院受理原告李选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的工程款102616元;2.判令自2023年5月1日始至付款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215民初10195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岩:本院受理原告王焕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48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焕财支付货款7749元及利息(以7749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王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王焕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德军: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6524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健、诸城市永波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健、诸城市永波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604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10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吕日起:本院受理原告隋增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日起偿还原告隋增超货款191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吕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4.65%向原告隋增超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隋增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吕日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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