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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法院公告

2025年08月26日 17:34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冯艳: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77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491号

  谢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广云服装辅料加工厂诉被告谢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倪政振、武汉市硚口区顺百服装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迈德豪服饰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23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国堂、张秋英: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王婵娟纺织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晨雨:本院受理原告李佳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373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贤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419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皮梦凡、高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红亮一派服装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251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克辉、张娜娜:本院受理原告程兵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25)鄂0104民初1162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807号

  零英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佐丹尼服饰商行与被告零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98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653号

  零英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剪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零英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6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凯:本院受理原告何桂元诉被告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三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9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利、余为国: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和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刘利、余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93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839号

  武汉西米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奥迪与被告武汉西米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839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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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2246号

  刘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富家浪子服装店与被告刘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24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思贝思(北京)品牌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利德聚隆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集度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鑫鑫,郭本亮,魏传营,查绪龙,查茂良,赵成志,查培栋,赵朵:原告武汉凯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鑫鑫,郭本亮,魏传营,查绪龙,查茂良,赵成志,查培栋,赵朵,李亚,王树华,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772号。因通过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维明诉被告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石少科诉被告武汉科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力行远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媛媛与被告武汉力行远方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18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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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云趣团朋飞通讯经营部(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涵辉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青云趣团朋飞通讯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092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韬:本院受理原告杜祖明与李韬与吴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99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小峰、武汉巨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鲁小川与被告武汉巨飞科技有限公司、夏小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186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三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宇轩与武汉市三墨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2025)鄂0192民初974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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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江夏区瀚佑西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佩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瀚佑西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6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曾妈妈菜香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王小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曾妈妈菜香卤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9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华融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夏芯通用处理器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17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奇陇潮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荣信教育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奇陇潮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8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攀:本院受理原告罗柏清与被告杨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1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源市金迈管线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丁勇波:本院受理原告智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7246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闻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华诉你、田传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7345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洪贵:本院受理原告施贞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洪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贞葵支付货款16553元。案件受理费213.84元,由被告张洪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罗春梅:本院受理原告关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54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罗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辉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截至2025年4月9日的逾期利息1569.04元,剩余逾期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5年4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关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02元,由原告关辉负担39.13元,被告罗春梅负担358.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宏信医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海工银河医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91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利。特此公告。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云新辉:本院受理原告时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87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1587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215民初11472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进喜:本院受理原告徐世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71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7154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215民初8597号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鳌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涛、李艳丽、莱芜市顺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279号异议人刘杰、刘宝怡、刘增卓、刘迎卓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13)莱城执字第694号、(2020)鲁0116执恢554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顺利: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民初7209号原告郭尚凯与被告高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879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口镇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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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莱芜市新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玉军、莱芜市新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莱芜市锐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矗资产运营(山东)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333号听证传票、变更债权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执行谈话一室举行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若不参加听证,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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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齐强、刘友生、马荣彬、贾轲庆、范猛、李德立、夏成、逄波涛:异议人济南国泰浩德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5)鲁0116执异130号执行裁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一、追加齐强、刘友生、马荣彬、贾轲庆、范猛、李德立、夏成、逄波涛为(2022)鲁0116执296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齐强在未实缴到位的520万元本息范围内、刘友生在认缴出资额200万元本息范围内、马荣彬在认缴出资额100万元本息范围内、贾轲庆在认缴出资额60万元本息范围内、范猛在认缴出资额40万元本息范围内、李德立在认缴出资额740万元本息范围内、夏成在认缴出资额80万元本息范围内、逄波涛在认缴出资额6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1)鲁0116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东民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济南国泰浩德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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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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