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武汉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西米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婷婷诉被告武汉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西米康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76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万梅: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范卯仙服装商行诉被告熊万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234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志国: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陈皓然服装辅料经营部诉被告张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654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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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咸兵:本院受理原告刘祥明诉被告汪咸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61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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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鄂0104民初11770号
徐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潮阁尚品服装经营部与被告徐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1177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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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1782号
王鑫:本院受理原告王露诉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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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2023号
吴玉文:本院受理原告严迟诉被告吴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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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1897号
孔庆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欧丽伊莎服装店诉被告孔庆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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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鄂0104民初12153号
赵来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谢才红服饰商行诉被告赵来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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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一中医医院、杜玉林: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3566号原告南京医药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天一中医医院、杜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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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启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兴昭辉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一、徐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兴昭辉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30000元;二、徐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兴昭辉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023年1月23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为3765元;2023年10月2日起,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武汉兴昭辉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武汉兴昭辉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80元,徐启华负担5600元。公告费400元,由徐启华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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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杰: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鑫锐兴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一、胡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鑫锐兴盛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024年11月26日至2025年2月2日期间为2039.94元;2、以12432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湖北鑫锐兴盛木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6元、公告费400元,由胡杰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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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泽和:本院受理原告杜正红与被告何泽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一、何泽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正红支付货款150000元;二、何泽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正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5.1%为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杜正红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9元,由何泽和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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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橘子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世界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橘子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47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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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凯生图书店(个人独资)、李涛:本院受理原告圣才电子书(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凯生图书店(个人独资)、李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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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义浩:本院受理原告徐嘉乐、于世国与被告田义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知民初57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轶俊:本院受理的原告阚天亚与被告武汉光子传感科技有限公司、胡轶俊、李玉林、黎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鄂0192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阚天亚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369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阚天亚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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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北京法教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法教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正与被告李哲、北京法教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法教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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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哲、北京法教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法教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朗与被告李哲、北京法教授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武汉法教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33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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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蜂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蓝星诉被告湖北蜂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光林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9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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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新、沈惠兰与武汉兰新洗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玉山县玉泓清洁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新、沈惠兰与第三人武汉兰新洗涤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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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刘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软谷科技有限公司、林刘凯:本院受理原告前海鸿宇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软谷科技有限公司、谭志超、林刘凯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091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中尚晖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中尚晖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廖楠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6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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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齐弘绿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齐弘绿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7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4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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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捷荣化妆品(湖北省)营业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欧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欣捷荣化妆品(湖北省)营业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9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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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臻汇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古似火锅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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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亮、武汉正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伟淋昇钢材经营部诉被告高亮、武汉正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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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九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璟泓万方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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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钱鹏诉武汉华之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92民初13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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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代权: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琰与被告陈代权、武汉凯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凯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442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宋彩姣:本院受理原告刘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3日14时3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彭齐付:本院受理原告毛加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4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祝金东: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宝与被告祝金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68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9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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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明兰:本院受理原告尹家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明兰偿还原告尹家金借款5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尹家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尹家金负担64元,由被告钟明兰负担113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春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蓓蓓、辛守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84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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