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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法院公告

2025年08月12日 17:32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康碧:本院受理原告许文杰诉被告康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456号

  李小勤:本院受理原告雷明凤与被告李小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45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200号

  胡朋: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润湾纺织品店与被告胡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20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482号

  徐莉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顺百服装经营部与被告徐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148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桃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陈永辉鞋商行诉被告刘桃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9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梁孟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宾霸服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顺: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北京奥维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奥维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康圣序源生物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维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奥维森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6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3日下午14时4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鑫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湖北安承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航石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兴恺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得亿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鑫恒广消防阀门有限公司、湖北安承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武汉航石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1108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荣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嘉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荣迪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味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沈永斌:本院受理原告胡回英与被告沈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12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敬荒、肖志喜:本院受理原告陈友松与被告赵敬荒、肖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0216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雪强: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睿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668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11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别志红、徐培珍:本院受理原告翁忠喜与被告别志红、徐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669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0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林军:本院受理原告钟超与被告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63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映标:原告姚俊章与被告赵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映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俊章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5年1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赵映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刁竹倩、李世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段存凯诉宋培章、东营市中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东泰天然气有限公司、王兆刚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刁竹倩、李世彬作为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撤3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育豪: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常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1417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都鹏:原告刘鹏与被告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都鹏支付原告刘鹏购车款100000元、利息237.81元,共计100237.81元及自2025年3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尚欠购车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8元,财产保全费102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都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泳盛:原告李凯与被告王泳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泳盛支付原告李凯劳务费11000元、利息2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泳盛支付原告李凯律师费1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李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元,由原告李凯负担37元,由被告王泳盛负担11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王泳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利跃、温州置鑫阀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148号异议人山东燕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148号执行裁定书以及异议人山东燕山精密有限公司提交的复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立案通知书

  济莱综执撤通字〔2024〕FC第010号

  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2C2XX6):你单位涉嫌实施的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济南市莱芜区天晟上府星空·钰园小区绿地建设充电车棚、拓宽道路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8月20日依据《济南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立案。经依法调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审核发现,之前的送达方式不能确定你单位收到,为充分保障你单位的合法权益,经法定程序,本机关决定撤销立案。

  你(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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