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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5日法院公告

2025年07月25日 17:52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蔡军:本院受理原告蔡国利与被告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赓:本院受理原告冯汉华诉被告陈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9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轩宇柯氏裤业经营部诉被告冯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号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许宝华、张秀珍: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诉被告许宝华、张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05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熊正春: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诉被告熊正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田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瑞丰木业商行诉被告田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10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马国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马国良借款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伟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小岩: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济南市莱芜瑞茂通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小岩、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圆和腾经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19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昆山展韵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刘燕飞、王立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山东银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山展韵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刘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银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刘林、王立民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18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金雷、鹿红: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吴进启与黄金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鲁01民终7198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进启向我院申请拍卖被执行人黄金雷、鹿红名下不动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不动产鉴证意见书。鉴定价格为9982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柳金玉、张保政:原告诸城市中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舜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张则芸、柳金玉、张保政、刘俊福、山东百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诸城市中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百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4)鲁0782民初8297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两份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管一品:原告管妙涵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管妙涵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25)鲁078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刘建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即墨市凯雪尔制冷设备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徐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即墨灵山法律服务所诉你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8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子锐: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洋诉你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2628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洪亮: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同顺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灵山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海军:本院受理原告秦永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世明:本院受理原告柳德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柳德华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3月6日起按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杨世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谭谆:本院受理原告关业民、陈于军与被告谭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6258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罗冲:本院受理肖敏诉罗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敏撤回起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肖德云:本院受理李凤霞诉肖德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凤霞支付货款8560元;二、被告肖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凤霞返还借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89元,由被告肖德云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罗成林:本院受理程军权诉罗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军权返还货款17947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79478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4.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段廷威:本院受理原告张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9004民初6266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1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朱慧冲:本院受理原告陈敏与被告朱慧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63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乐亚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奥飞与被告乐亚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63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吴先玉: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阿熊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吴先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63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2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陈佩:本院受理原告罗绪祥与被告陈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3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香榭花都2号楼24层1号房归罗绪祥所有。二、陈佩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罗绪祥办理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香榭花都2号楼24层1号房的首次登记及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罗绪祥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绪祥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陈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黎辉:本院受理原告肖奇与被告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黎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黎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奇支付利息,该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2020年2月6日;自2020年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黎辉负担。公告费400元,由黎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曾想英:本院受理原告郭劲东与被告曾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曾想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劲东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郭劲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6元,由郭劲东负担216元,曾想英负担1600元。保全费827元,由郭劲东负担77元,曾想英负担750元。公告费400元,由曾想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艾翠兰:本院受理原告司三中与被告艾翠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缺席裁定如下:一、艾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司三中支付货款2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月22日为17898.05元);二、驳回司三中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38元,由司三中负担1873元;艾翠兰负担4165元。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芬、夏洋、武汉市聚睿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德昊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芬、夏洋,第三人武汉市聚睿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1.撤销(2025)鄂0115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2.追加张芬、夏洋为(2023)鄂0115执46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张芬、夏洋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第三人武汉市聚睿阳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23)鄂0115执4656号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张芬、夏洋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刚与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弘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民事上诉状(广天公司)、民事上诉状(弘能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剑与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弘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民事上诉状(广天公司)、民事上诉状(弘能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与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弘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民事上诉状(广天公司)、民事上诉状(弘能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东东与被告浙江广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弘峰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弘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数智云扬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民事上诉状(广天公司)、民事上诉状(弘能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哥本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伟与被告武汉哥本巷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7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纯正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范宇翔与被告武汉纯正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67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奇陇潮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快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奇陇潮电子商务商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64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加创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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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加创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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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许凯龙,游志伟,武汉隆凯祥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兴林与被告许凯龙,游志伟,第三人武汉隆凯祥物流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60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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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云换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谦谦与被告武汉云换号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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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骏,武汉固瑞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士俊与被告罗峰,顾骏,第三人武汉固瑞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19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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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哲,黄立文,谭维维,武汉法职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兴华图文广告店与被告李哲,黄立文,谭维维,武汉法职在线咨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761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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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涌:本院受理柯发祥与岳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32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6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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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聚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虞钦、虞芳与被告武汉聚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695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5年9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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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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