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1128号
武汉嘉惠尔服饰有限公司、袁丽嫔: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江汉区东玥服装经营部诉被告武汉嘉惠尔服饰有限公司、袁丽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超:本院受理原告安之行(武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兴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腾之翔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吴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金华、戴梅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伟丽金纺织品经营部与被告朱金华、戴梅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亮: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袁琴兵服装商行诉被告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8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龚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博太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8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898号
沈阳市于洪区一点儿服装店、于浦: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街旁小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一点儿服装店、于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673号
汪义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恒义布匹商行诉被告汪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尹霜、李明星:本院受理原告杨运兰与被告尹霜、李明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祝金东:原告李宜东与被告祝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金东偿付原告李宜东货款118000元及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4月20日期间以1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及自2024年4月2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李宜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4元,财产保全费1216元,由被告祝金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鄢海龙:原告沈见刚与被告鄢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78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鄢海龙偿付原告沈见刚货款26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68元,由被告鄢海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宋守永、郑翠香:本院在执行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守永、郑翠香、山东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鲁0116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经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拟对“宋守永、郑翠香名下坐落于莱芜区雪湖大街33号福来佳园9幢东2单元201、C09不动产”进行司法鉴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0116法鉴字703号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及现场勘验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第八日(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技术听证室(诉讼服务大厅二楼扶梯右侧)选择鉴定评估机构。如你方、莱芜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选择鉴定机构,请于公告到期当天内致电0531-76211856告知我院双方协商的鉴定机构;如无协商或协商不成,则无需致电。到期后,我院将从备选机构中由“山东法院委托鉴定系统”自动摇号选取鉴定机构并委托至该鉴定所,并定于选择机构后第五日(遇节假日顺延)进行鉴定工作,逾期不到,视为默认鉴定情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振凯:本院受理原告叶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振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伟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4年4月17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郭振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邓念勤:本院受理原告潜江市三典建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3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训蕾:本院受理原告刘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叶家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周雄伟:本院受理原告徐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10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谭先四:本院受理原告肖月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2日15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胡永刚:本院受理原告何亚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3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抚州市东乡区美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东乡区美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一、抚州市东乡区美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800元;二、抚州市东乡区美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9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9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4696元,由抚州市东乡区美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辉、汪天意: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汪天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作出(2025)鄂0115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一、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元;二、汪天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000元;三、张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
3.1%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汪天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驳回武汉彤力盈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800元,由张辉负担900元,由汪天意负担9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静与被告武汉金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85953元及利息19340元(以185953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5年4月12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世纪联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中平:本院受理原告殷德军诉被告湖北世纪联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良、马中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赵良在本案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25)鄂0115民初5357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移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后被告赵良不服该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及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供垒、陈宏瑞:本院受理原告成江涛诉被告陈供垒、陈宏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4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转普裁定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9月1日9日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磊、郭莹:本院受理(2025)鄂0192民初9388号方敬芝、汪艳霞、汪翠霞、方玉兰、汪平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赵磊、郭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388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9月10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慧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慧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知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智慧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智慧领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知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鑫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作桃诉武汉鑫宇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466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苏州恩地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玲与苏州恩地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0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蜀城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蜀城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高投双创工坊投资有限公司与源能智慧科技(湖北)有限公司、蜀城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蜀城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40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92民初5138号
湖北晟哲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成建:本院受理原告陈胜才诉被告湖北晟哲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宿成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9月15日09时30分在本院东湖人民法庭(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欢乐大道301号东湖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雷俊:本院受理原告程晨与被告雷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35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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