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5)鄂0104民初7118号
刘顺:本院受理原告詹淑芳诉被告刘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新春:本院受理原告许翠香诉被告刘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614号
颜道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红韵服装店诉被告颜道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余运文:本院受理原告周小珍与被告余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4862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汉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裴博服装店与被告吴汉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7360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736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国强、武汉卤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娟诉被告李国强、武汉卤和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28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10052号
李武: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原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10052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振隆: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利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0188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翔宇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红雷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1432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岛翔宇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正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1142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汪良权:本院受理原告陈洪斌与被告汪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鲁0782民初48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5年9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城关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公告
湖南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盐城谷上商贸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莱芜市强硕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顺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子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尚宇坤贸易有限公司、盐城谷上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晟源经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鲁0116执异15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亓军峰:(2025)鲁0116民初6440号原告马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1000元人民币;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永辉:本院受理刘永辉诉肖述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武汉金安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奥满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4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武汉金安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2.50元,减半收取计266.25元,由原告武汉金安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张建红: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敏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8日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左宝林:本院受理原告李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28日9时3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立:本院受理原告宁桑美诉被告李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96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25日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旌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63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黄蜀郎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63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焱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6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焱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6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星锐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文创(武汉)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武汉瑞乐浩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6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8月27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佳佳:本院受理原告何健珠与被告李佳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伍术:本院受理原告长江存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伍术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677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9月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德逸:本院受理原告高彦聪与被告黄德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647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9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荟宴餐饮店、湖北时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胡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与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荟宴餐饮店、湖北时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胡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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