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冯康: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动感摩利服装商行诉被告冯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9627号
曾菲:本院受理原告刘荣与被告曾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627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艳、刘名浩: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吕又兵布匹商行诉被告王艳、刘名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7857号
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熙珺与被告吴米亮、武汉昌吉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和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7857号民事裁定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红犟: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街旁小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红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59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尹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文玲服装服饰商行诉被告尹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78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212号
湖北盛创汇投资有限公司、周采方: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清诉被告湖北盛创汇投资有限公司、周采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唛可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和天下啤酒经营部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敦甫:本院受理(2024)鲁0116民初13912号原告蔺兴华与被告张敦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16民初139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朱玉建: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194号异议人山东银座家具有限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请求变更(2022)鲁0116执字第898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山东诺菲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2799号原告张金莲与被告山东诺菲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董琛琛: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812号原告徐强与被告董琛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淄博瑞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4)鲁0116民初13846号原告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山东德和泰经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山东德和泰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山东大众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98119.62元及违约金(以198119.62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及保函保险费500元;淄博瑞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262元、保全费1520元,由山东德和泰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瑞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口镇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尚念国: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3641号原告马德亮与被告尚念国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曹延顺: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1648号原告济南市莱芜区顺涛兔毛购销中心与被告曹延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钟澳雄:本院受理原告湛蒙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0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不准予原告湛蒙霞与被告钟澳雄离婚;二、驳回原告湛蒙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湛蒙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燕:本院受理原告胡振林与你、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0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燕、敖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振林返还借款6万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刘燕、敖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湛昌兵:本院受理原告袁良艳与被告湛昌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28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飞(429004198704045310):本院受理原告车乐园(武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车乐园(武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货款7946元;二、被告刘飞支付原告车乐园(武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截至2024年12月11日为398.36元,自2024年12月12日起,以79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45%为标准,加计30%计算至货款7946元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车乐园(武汉)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章四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凌记裤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8月19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梅、刘桂兰: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篮迪斯服饰有限公司与你、曹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仙桃市篮迪斯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16.02元,减半收取计10958.01元,由原告仙桃市篮迪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王亮:本院受理原告金飞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3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顶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仙桃市为民五金经营部恒迪店与被告仙桃市顶峰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3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玉兰:本院受理原告陈思远与被告李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9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利: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5121号原告武汉欣城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利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胡强文干货经营部诉被告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天津很有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卓尔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很有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无华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无华图书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3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先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蔡仔安: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味江湖市井羊肉馆、蔡仔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锐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市博世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锐跃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80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柯瑞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宏鑫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柯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05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杰:原告尹凯与被告冯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749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证据、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韩宝梅: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百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宝梅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2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泰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徐圣杰与被告武汉泰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泰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李媛与被告武汉泰羊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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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曹培刚:本院受理原告郑昌义与被告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曹培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曹培刚、惠慧:本院受理原告阮正荣与被告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曹培刚、惠慧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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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捷天化妆品(湖北省)营业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恒捷天化妆品(湖北省)营业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7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增春贸易有限公司、荆州红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棉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恒川品牌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增春贸易有限公司、荆州红强服饰有限公司、上海棉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52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云南中钰雕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中钰雕龙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543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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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红:本院受理(2023)鄂0192民初12470号原告陈建华诉被告黄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民初12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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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韦高云与被告武汉集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87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8月25日14时40分,在本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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