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分社正文

2025年6月17日法院公告

2025年06月17日 17:43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晗品公社服饰商行、黄华: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张会珍纺织品商行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晗品公社服饰商行、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957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姣菊:本院受理原告李慧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许苑:本院受理原告李向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彩娥、龚时马: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同发里布匹商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逸、方瑞: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格律诗纺织经营部与被告黄逸、方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孙豪: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3714号原告山东海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牛泉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邵鼎、浙江火炎焱煤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峰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建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费用由两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2025)鲁0116民初4854号民事裁定书、(2025)鲁0116执保119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郭洋:原告李江华与被告郭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江华支付欠款3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郭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映标:本院受理原告姚俊章与被告赵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3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赵明:本院受理原告田智红与被告赵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3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雷达:本院受理原告易振与被告雷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49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田爱勇:本院受理原告胡弦与被告田爱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5115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飞与被告陈宁、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沃太(武汉)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陈宁、深圳市大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1万元及利息;2.沃太(武汉)仓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夏春波、第三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5民初8096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补正)。判决:驳回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50元,由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湖北波森特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公司送达该案民事上诉状。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视为放弃上诉的权利。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海南盛泰祥顺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金瑞天仁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盛泰祥顺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15民初10529号判决:一、武汉金瑞天仁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盛泰祥顺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签订的《MAX科技园(武汉·江夏)租赁合同》于2024年10月3日解除;二、海南盛泰祥顺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武汉金瑞天仁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9063.09元、房屋占有使用费106706元;三、海南盛泰祥顺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武汉金瑞天仁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0119.08元;四、驳回武汉金瑞天仁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方科万、武汉佰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林秀琴与被告方科万、武汉佰方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15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火种地带(湖北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告火种地带(湖北省)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5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沈阳好评团信息有限公司、曾香莲:本院受理原告盟可睐股份公司(MONCLERS.P.A.)与被告沈阳好评团信息有限公司、曾香莲、舒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2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卡祖笛电子商务中心(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卡祖笛电子商务中心(个人独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园柔服饰(湖北省)店(个人独资)、杜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巴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园柔服饰(湖北省)店(个人独资)、杜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通龙贝诚电子商务坊(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通龙贝诚电子商务坊(个人独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职,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靳暨烨电子商务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靳暨烨电子商务店(个人独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版权所有::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主办单位:中国新闻社北京分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南街12号 邮编:100037
信箱: beijing@chinanews.com.cn  技术支持:中国新闻社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