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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6日法院公告

2025年06月06日 15:52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武汉市硚口区许力服饰经营部、许力、程欢、许才飞: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廖四桂: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阿基米德服饰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888号

  艾勇军: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幸福鸟巢服装经营部与被告艾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888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791号

  谢铁成:本院受理原告周凤先与被告谢铁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8791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祖信: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新显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215民初9132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灵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公告

  赵增新:本院受理(2025)鲁0116民初404号原告唐绍军与被告赵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口镇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济莱综执履催字〔2024〕FC第010号

  当事人:莱芜天晟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C2C2XX6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长青街99号

  本机关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济莱综执罚决〔2024〕FC第010号),对你单位处罚款80000.00元(捌万元整)并于2024年9月26日送达,要求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该决定书到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09室领取缴款码告知单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因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加处罚款80000.00(捌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本金及加处的罚款共计1600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在依法送达本催告书时,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雷小龙在电话中表示已从你单位离职,指定将本催告书交汪江涛代收,汪江涛已签收。

  鉴于你单位未提供新的委托代理人,且你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长青街99号已无人办公,与你单位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符,本机关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本催告书,为维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济南市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告

  罗娟,撒丽君,陈云龙,吴华世,王明琴,湖北德世源地理信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付俊与被告罗娟,撒丽君,陈云龙,吴华世,王明琴,第三人湖北德世源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松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马松诉武汉松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罗先枝:本院受理熊保银诉罗先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软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延超诉武汉软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凯创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刘杰:本院受理唐伯平诉刘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胡田:本院受理周维忻诉胡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松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博诉武汉松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谈贤琼:本院受理钱爱国诉谈贤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点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州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牟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深蓝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智明诉武汉点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州智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牟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深蓝传媒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文峰:本院受理吴莎诉严秋菊、张文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兴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兴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绿色农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636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学路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羚与被告湖北学路领航科技有限公司、宋艳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民初7794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颖澜科技有限公司、伍金菊:本院受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颖澜科技有限公司、伍金菊、杭州今日卖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5)鄂0192知民初45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武汉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菊疾花鱼电子商务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菊疾花鱼电子商务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湖语噶互联网行(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湖北湖语噶互联网行(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理副工盛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理副工盛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迪尤秀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迪尤秀电子商务服务部(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湘骆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湘骆电子商务工作室(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极荣图书店(个人独资):本院受理原告河南新典范图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极荣图书店(个人独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知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河南派迪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帅博、张海龙:本院受理武汉宜鼎众城传媒有限公司诉河南派迪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帅博、张海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筝于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先静诉武汉筝于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9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何伟光:本院受理原告何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何伟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辉欠付货款297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7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15.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90.75元,由被告何伟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澧县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红: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900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澧县远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1249元,并以7124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5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北浩瀚不锈钢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1.22元,保全费732.49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13.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杨荣:本院受理原告王浩与被告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6326元(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即1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11日为1632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于亮亮:本院受理原告陈玲玲与被告于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亮亮立即偿还原告陈玲玲借款本金395000人民币及利息103016.75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裁定书资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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