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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3日法院公告

2025年05月23日 16:34 来源:中新网北京

  公告

  张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潘汉香与被告江胜芳、张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航: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我的地盘服装店诉被告李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雷胜琴:本院受理原告方洋诉被告雷胜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4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696号

  胡文胜: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宝盾服装店诉被告胡文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635号

  章四平、王彩琼: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菲克尼奥服饰经营部诉被告章四平、王彩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525号

  罗雄: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8490号

  杨薇:本院受理原告陈博浩诉被告杨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冯常桂: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刘勇程宏百货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景源颐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153、154号异议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请求追加济南景源颐养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2024)鲁0116执4402号案件、(2024)鲁0116执4092号案件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毕研平:本院已受理(2025)鲁0116执异168号异议人邢志彬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1、请求撤销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9日通过本院拍卖所得的手机号码15563439999。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在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听证室公开听证本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至开庭日届满。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香槟丽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光明诉被告武汉香槟丽舍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62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8时4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省盛世全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安洁诉被告湖北省盛世全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13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9时0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涡阳县勤超汽车用品经营有限公司、马勤超:本院受理原告骆驼汽车配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涡阳县勤超汽车用品经营有限公司、马勤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145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天之内,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9时30分在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陆健诉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39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优米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蒋美伢诉武汉市优米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36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4日15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费文琴诉武汉屿泽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359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3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广用诉武汉简易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5391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25日9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编辑:熊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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