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竣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彬彬诉被告湖北省武汉市竣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754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方安时: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金楸兆翔服装店诉被告方安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桧: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格力邦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东升、任建伟:本院受理原告汤清平、王琼二与被告张东升、任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04民初2932号民事判决书、(2025)鄂0104民初2932号民事裁定书、(2025)鄂0104民初29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叶昌文: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动感摩利服装批发商行诉被告叶昌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7462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8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青光群、丁涛: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青光群、丁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春胜:本院受理原告招联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0104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04民初5696号
刘志、刘元华:本院受理原告喻金柏与被告刘志、刘元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2025)鄂0104民初5696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永群、武汉市嘉景华瑞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谦升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永群、武汉市嘉景华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公告
袁中芳: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学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16民初10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袁中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学周租赁费7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袁中芳负担65元,原告王学周负担2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雪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优航少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济南轨道交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雪野湖国际会议中心诉你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济南优航少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济南轨道交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雪野湖国际会议中心服务费用307760元及利息(利息以30776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济南优航少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济南轨道交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雪野湖国际会议中心保全保险费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8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50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济南优航少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雪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高晨:本院已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高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44694.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以年利率24%为上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元,由被告高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雪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吴文栋: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楠诉你、冯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鲁0116民初2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文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王亚楠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被告冯兆亮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在被告吴文栋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吴文栋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拙诚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东: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君行创美意象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你合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0116民初10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君行创美意象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拙诚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校区运营合作合同》于2023年6月6日解除;二、被告安徽拙诚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济南市莱芜区君行创美意象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预付款85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被告王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安徽拙诚锐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东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城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公告
关仟:本院受理原告吴应海诉卢行、关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案号为(2025)鄂9004民初1683号。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7月10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曾梦雨:本院受理(2025)鄂9004民初3316号原告周驰与被告曾梦雨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龙华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仙桃市勤上墙布经营部:原告颜倩与被告仙桃市勤上墙布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仙桃市勤上墙布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颜倩支付货款528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28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自2025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仙桃市勤上墙布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黄少云:原告蔡浩与被告黄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浩支付货款8925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尹碧芳: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朵姿秀服装店与被告尹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碧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管城区朵姿秀服装店支付剩余货款958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5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35%计算自2024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碧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谢玉标(429004197811131199):本院受理原告张孝富诉你、朱冬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鄂9004民初3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及开庭传票。张孝富诉讼请求为:1、解除张孝富与谢玉标签订的《租房合同》,并要求谢玉标在10日内从租赁房屋搬出;2、谢玉标、朱冬红向张孝富支付房屋租金30000元和3000元违约金;3、谢玉标、朱冬红从2024年9月16日起搬出出租屋之日止,按每月1667元向张孝富支付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4、谢玉标、朱冬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5年7月4日10时00分在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公告
艾卫星:本院受理原告段为洲诉被告艾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8000元及利息,自借条还款日期按照全国定期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恒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立与武汉市恒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对你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决确认案涉车辆鄂(ALP539)车辆所有权归原告何立所有;二、判决被告二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返还何立所有的鄂ALP539车辆登记证书及相关手续并协助原告履行该车辆提档过户、营运证异动等手续;三、判决被告一武汉市恒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多收取费用暂计55000元(包括原告自行修车垫付25000元);四、判决被告二武汉捷鑫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挂靠之日起到起诉之日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挂靠服务费等发票及相关票据,并按照票据结算;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南晨冠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澄宇: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3222号原告湖北柳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晨冠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澄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张磊:本院受理(2025)鄂0115民初4286号原告孙建胜与被告张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上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绿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冷先武: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木源鑫昌苗圃科技园与被告武汉众禾新盛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颜一鸣、武汉绿城景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冷先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做出(2025)鄂0115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5年4月17日送达。因武汉众禾新盛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彩凤与被告武汉市城客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3437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3日9:00在本院的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鄂0192民初4034号
武汉萌朵馨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E1EC9A):本院受理原告苏引群与被告武汉萌朵馨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4034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7月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湖北鑫兴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伶俐与被告湖北鑫兴禾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操:本院受理原告查衍超与被告黄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王振兴:本院受理原告刘鑫磊与被告王振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鄂0192民初218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告
武汉亦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晓芹与被告武汉亦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鄂0192民初2886号,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4日9:00在本院的十三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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